投資指南 - 置業常識 |
置業常識
澳門的土地性質及分類 澳門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之一,土地資源變得越來越珍貴。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即澳門土地分兩大類,分別是“國有土地”和“私有土地“。
國有土地
政府租借地
政府租賃地
政府公共土地
臨時性使用式佔用地
私有土地
公共房屋政策
社會房屋
澳門的公共房屋起源於為救濟及慈善。1928年8月,澳門台山區一破舊的貧民屋邨發生大火,屋邨被燒毁,翌年政府在原址重建了一系列的矮小平房,成為澳門第一個公共房屋屋邨,澳門的公共房屋就此而來。 由1928年開始,澳門政府一直因應社會發展而要而不斷增建單位,主要數據如下: 1960~1968年
石排灣屋邨--32個單位; 氹仔平民新邨--200個單位; 羅必信夫人大廈--70個單位。 隨着社會發展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祈望村、石排灣屋邨及氹仔平民新邨已先後拆卸,而羅必信夫人大廈亦已改建為適合長者居住的房屋,並於樓宇內增添多種的設施,例如升降機、平安鐘等,更有社會服務團體在其內設立長者服務中心,24小時為長者提供緊急服務。 1970~1984年 這段時期由政府直接或透過社會輔助部門興建的單位共有804個,當時建成的屋邨如下: 嘉翠麗大廈A/B/C座--340個單位; 祐漢順利樓--224個單位; 筷子基平民大廈--240個單位。 其後政府於1995年將嘉翠麗大廈A/B/C座改建為適合長者居住的房屋,且不斷完善及增加各種的設施,並有社會服務團體在樓宇內設立長者服務中心,24小時為長者提供緊急服務。 1985~1992年 這段時期所興建的社會房屋屋邨數量最多,其中最大型的社屋屋邨望廈平民新邨於1988年落成。當時建成的屋邨如下: 1985年-台山平民新邨A/B/C座-579個單位; 1988年-望廈平民新邨-650個單位; 1992年-氹仔平民新邨-263個單位。 2005~2007年 這段時期興建落成的社會房屋屋邨有青洲社屋--青泉樓,提供210個單位。 2008~2009年 這段時期興建落成的社會房屋屋邨如下: 筷子基社屋(快富樓)-- 484個長者單位; 筷子基社屋(快意樓)-- 400個單位; 青洲社屋(青松樓)-- 252個長者單位。
這段時期興建落成的社會房屋屋邨如下: 青洲社屋(青翠樓)-- 672個單位; 望廈社屋(望善樓)-- 588個單位; 青洲社屋(青雅樓)-- 357個單位。
在1980年,澳門政府推出《經濟房屋法律》,法例使低下和中低產階級的人士有機會購買價格受管制並低於自由市場的房屋,這些房屋的質量具有一定質素,社區設施亦齊備,包括有學校、托兒所、活動中心及商舖等。其後,於1984年澳門政府更推出《房屋發展合同》法例,緩解本地區房屋缺乏之情況,特別是舒緩收入較低階層對房屋之需求,輔助澳門地區之建築業發展,從而刺激增加房屋供應量,以符合澳門實際房屋需要和適應市民的購買能力。為完善上述法例,澳門政府分別於1993年及1995年對房屋政策作出調整與修正,對出售經濟房屋的制度進一步作出明確規範,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分配經濟房屋。 因應社會的發展與變化,澳門政府於2007年啓動經濟房屋相關法例的修訂工作,並推出《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草案文本》作公開諮詢。有關修改法例於2011年獲澳門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並於2011年10月1日生效。政府實施新的《經濟房屋法》,其目的是協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本澳居民解決住房問題,與促進符合本澳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而主要內容是設立收入及資產限額;延長不可轉讓期,並規定不可轉讓期間經過一定年限之後,可將經濟房屋轉讓予符合申請條件者,在不可轉讓期屆滿後轉讓單位須補價;同時,保留原有的經濟房屋輪候人名單等。經濟房屋僅由政府直接出資興建,以表示政府在提供公共房屋的決心和承擔。 臨時房屋中心 由於上世記80年代初期,大量新移民由內地湧入本澳,導致木屋數目增長迅速,政府為改善木屋居民的居住環境,於1986年至1992年期間,興建多個臨時房屋中心,以容納因政府清拆木屋,而又未符合入住社會房屋或購買經濟房屋條件的家庭暫時居住臨時房屋中心。當時落成的屋邨如下: 1986年:彩虹苑臨時房屋中心-- 60個單位; 1986年:青洲臨時房屋中心-- 120個單位; 1986年:氹仔臨時房屋中心-- 234個單位; 1990年:北區臨時房屋中心-- 211個單位; 1992年:黑沙環臨時房屋中心-- 600個單位。 現時除北區臨時房屋中心已作為辦公大樓外,其餘的臨時房屋中心均已拆卸。
按揭貸款
轉按揭和加按揭貸款
房屋稅
稅率
附加費及整數
豁免 何時應辦理樓宇出租通知? 由簽訂有關合約之日起計十五天內。 如何辦理樓宇出租通知? 若有訂立租賃契約,納稅人須遞交房屋稅 M/4 格式 "租賃通知",並附同租約副本; 如無訂立租賃契約,納稅人只須遞交房屋稅 M/4 格式 "租賃合約"。 何處辦理樓宇出租通知? 可於財政局大樓內之房屋稅 及地稅中心、氹仔接待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辦理。 何時應辦理租約取消通知? 房屋終止租賃時應儘速向財政局申報,遞交房屋稅 M/10 格式 "雜項通知"。 甚麼是房屋稅之可課稅收益? 出租房屋 – 租金*; 無出租房屋 – 估定租值,係指估價委員會根據自由締約制度下,評定之一年租金*; * 當核定房屋之可課稅收益時,倘有保養及維修費時,可扣除年租金或估定租值10%。 上述費用須於每年一月份內分別按每一單位或房屋,透過向財政局大樓內房屋及地稅中心,氹仔接待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遞交M/7 格式 "維修及管理費用"表格申報。 何時應繳納房屋稅? 納稅人應按財政局發出M/8 格式 "房屋稅-徵稅憑單"上指定之繳納月份內交稅,即六月、七月或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