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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新春團拜講話稿
Saturday, 15 February 2014 00:00

 

尊敬的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副特派員蔡思平
尊敬的中聯辦經濟部副部長陳翔尊敬的
尊敬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
尊敬的土地工務運輸局長賈利安
尊敬的房屋局代局長郭惠嫺:
 
各位嘉賓,同業先進,新聞界的朋友,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澳門地產業總商會歡迎大家蒞臨本會馬年新春團拜,祝大家馬上精神、馬上健康!
  回顧2013年,地產業界面臨艱辛的一年,年中推出《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新法實施後,地產代理需要向房屋局遞交多項文件,令他們的營運成本上升,特別是澳門大部分之代理都是小型企業,難以應付有些不合理的手續及管制,希望房屋局作出改善,減免一些不必需的程序。特別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未取消,進一步令供應減少及代理生存空間減少。我們認為,政府應適時檢討特別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並取消這個不合理的稅項。
  為了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我們有以下幾點建議,以供特區政府參考:
 
<一>檢討租務法及非法旅館條例
  現時的租務法已沿用多年,有點不合時宜,對業主收租保障不足,希望政府能適時審視及檢討現時之租務法例,加以完善,以平衡租客及業主雙方的責任及權利。
  非法旅館條理已實施多年,其中有不少冤假錯案。舉個例,於除夕夜住客叫朋友回家歡聚,旅遊局上門調查,發現屋中人互不認識,便定性為非法旅館。還有,有甲乙兩人合租一屋兩房,其中乙數月後退租,甲便將其中一房長期租予丙,旅遊局上門調查,又定性為非法旅館。我們認為有幾個情況不應定為非法旅館。第一,假如有賭廳租下三房一廳以招呼賭客,甲、乙、丙、丁會輪流住三兩次,他們都是賭廳的客人,但極可能互不認識,賭廳也沒收取他們的月租或日租。所以,不能單憑屋內人互不認識便判為非法旅館。第二,分租行為假如是長期的,三個月或半年,間隔又無改動,不應視為非法旅館。
  我們認為定義為非法旅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居住者與租賃者有金錢交易;第二,金錢交易是按日計算。沒有金錢交易,即使互不相識也不能定性為非法旅館。
  法例實施後,有不少業主即使無罪,房屋也要被封半年至一年,期間他們要償還銀行貸款,因此,嚇怕許多業主寧願把樓宇空置也不出租,供應減少,也是租金上升的因素之一。我們建議當局即時修改法例,經查明業主一旦無罪便即時解封,並由旅遊局主動申請恢復供水供電。同時,打擊焦點應集中在犯法租客及追查幕後經營者,方能起到阻嚇作用。
 
<二>取消內部間隔最低之面積要求
  經過多年的升幅,現時澳門樓價已升到新樓$8,000至$10,000呎,與多年前$2,000呎已大不一樣。但是,澳門內部間隔的建築條例沿用至今,而不合時宜。其中房間至少9平方米,二房、三房的話廚房也有最低面積要求。但是,政府興建的經屋社屋卻沒有這個不合理的條例,所以,我們認為政府不應該設立最低面積的要求,政府只須管制消防、結構安全、公共地方等,房屋內部間隔如何,可由發展商自行發揮,以減低政府規範對建築師內部設計的限制。在台灣,沒有房間至少9平方米的要求,主人房可能只有6平方米,所以仟呎單位也可間成三房一廳。呎價上升,只能面積減少。現行條例下,廣大市民現時仟呎買二房,修改後,可以仟呎買三房,是雙贏的局面。
 
<三>鼓勵建停車場,解決塞車問題
  近年車位價格急升至200萬壹個,我們建議政府應制訂政策以鼓勵發展商多建車位。例如,在地積比率不變的情況下,鼓勵發展商向地庫多建幾層,又或放高群樓。車位供應增加,可舒緩車位價升幅及塞車問題。
 
<四>恢復使用投影代替法
  香港以前有街影條例,以保障其街道之日照。隨著城市不斷發展,街燈路燈眾多,保障日照顯得多餘,香港便把街影限制條例取消。街影條例下,令本澳許多樓宇向後縮尺,外型奇怪又不美觀。再者,現時經屋社屋都不要遵守街影條例,為何私人項目卻要遵守呢?有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意味。例如,TN-27地段,免除地盤中一個角落的投影計算。又例如,新口岸填海區之樓宇也沒有硬用街影條例。故此,我們建議取消相關街影條例限制或恢復容許使用投影代替法案,以配合城市之建設及發展需要。
  2013年,博彩稅收增加至2,600億,旅客人數達2,900多萬,入息中位數達至15,000元,經濟繼續保持高速增長。我們預計,2014年,樓價將跟隨GDP升幅,上升百分之十左右。
  新的一年,祝大家馬年進步,心想事成!
  多謝各位!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
會長:鍾小健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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