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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管理資助修訂後月底生效 PDF Print E-mail
Monday, 27 October 2014 00:00
 政府公報昨刋登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於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房屋局稱,隨着樓宇樓齡漸趨老化,設施亦趨殘舊,透過修訂“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藉擴大資助範圍,提高資助限額,增加申請次數,放寬發放條件及簡化申請程序,進一步鼓勵並推動業主召開大會,履行樓宇管理及保養維修的責任。
 
    資助必須實報實銷
 
    房屋局昨日中午十二時假該局六樓會議室舉行記者會,房屋局樓宇管理廳長胡俊華、樓宇管理支援處長劉綺玲等主持。他們稱,“樓宇管理資助計劃”由○八年九月起生效至今年十月十五日,累計已批個案一百六十七宗,資助金額近四十六萬元。考慮該計劃生效至今已逾六年,且資助範圍僅為鼓勵分層所有權制度的樓宇選出管理機關(俗稱管理委員會)及設立共同儲備基金,並為一次性資助,遂修訂“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規章”資助範圍保留因選出管理委員會及設立共同儲備基金而依法召開會議所引致的費用,更擴大資助範圍至因通過上年度的賬目及本年度執行的開支預算,以及通過共同部分維修或保養工程而依法召開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俗稱業主大會)所引致的費用。同時,明確申請資助的開銷項目,尤其租用舉行大會會議的場地及設施、寄送召集書及影印文件,必須以實報實銷的方式資助。同時,如會議議程為選出管理委員會的情況申請資助,且管理委員會由大會選出,有關的申請可獲額外資助二千元(澳門元,下同),以補助該管理委員會因開展樓宇管理工作所引致的費用。
 
    資助每年增至兩次
 
    為保障會議的召集人不會因業主不參與大會而導致須自行承擔相關費用,以利推動會議的召開,“規章”亦放寬資助的發放條件。祇要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事實舉行了大會,同時,能證明相關費用是用於舉行大會而支付,儘管大會當日因未達法定人數而使大會未能運作,或因相關議程不獲大會通過,有關的支付仍能獲得資助。
 
    為持續地支援管理委員會尤其在樓宇共同設施維修保養的工作,“規章”將僅為一次性資助,增加為每年可獲資助兩次。考慮到本澳新落成的樓宇多為高層屋苑,召開業主大會的其中一個最主要支出為郵寄掛號召集書,郵寄掛號信的費用必定因單位數量而增加,故“規章”調整資助的單位數量,及大幅增加資助金額:不足一百個單位獲不超過四千元;一百至三百九十九個單位獲不超過七千元;四百至七百九十九個單位獲不超過一萬一千元;八百個單位或以上獲不超過一萬六千元。
 
    申請人祇需在舉行大會會議後三十日內,提交組成申請卷宗的文件,簡化了申請程序。凡依法選出管委會,將可向當局申請《樓宇維修基金》綜合計劃的財政資助或貸款,有利開展樓宇保養及維修工作。有關“樓宇管理資助計劃”的申請表格,可親臨房屋局索取或於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下載。查詢可致電二八五九 · 四八七五。(來源:澳門日報)